(2015)龙新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秀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76号原告: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东海南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建民,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善,系公司员工。被告:李秀华,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原告龙口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曲贞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德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