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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万鹏程申请执行桑吉德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鹏程,桑吉德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387号申请执行人万鹏程,男,19633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被执行人桑吉德玛,女,蒙古族,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万鹏程申请执行桑吉德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冻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