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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173号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长航地中海花园物业管理用房附房1号201-207。法定代表人陆士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栋强,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华,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马建华。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通新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濮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