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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翟晓峰与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晓峰,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翟晓峰。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翟晓峰与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晓峰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其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丽湾蓝岛”第1幢3单元15层31504号房产,本院审查后同意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雁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2016年7月21日,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丽湾蓝岛”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产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翟晓峰对该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24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