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070号原告: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卫,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明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东青,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