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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土泉与黄良法、陈进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土泉,黄良法,陈进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王土泉,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黄良法,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陈进元,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土泉与黄良法、陈进元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土泉要求被执行人黄良法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进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王土泉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