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管瑞芹与王涛、杜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瑞芹,王涛,杜心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2734号原告管瑞芹,居民,住高密市。被告王涛,居民,住高密市。被告杜心霞,居民,系王涛之妻,住高密市。委托代理人王涛,身份情况同上。原告管瑞芹与被告王涛、杜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瑞芹、被告王涛到庭,被告杜心霞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瑞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1月1日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每月1.5%计算。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被告违反约定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找到两被告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归还。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涛、杜心霞辩称,借款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涛、杜心霞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至被告王涛账户100000元。借款后,被告付利息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未偿付、本金亦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管瑞芹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告王涛、杜心霞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利率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在原告主张后及时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10万元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杜心霞共同偿还原告管瑞芹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