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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554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89年6月10日生。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89年5月6日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晓燕陪审员 :孙长春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德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