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554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89年6月10日生。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89年5月6日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晓燕陪审员 :孙长春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德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