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田国仁与周秀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仁,周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田国仁,男。被执行人:周秀兰,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秀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庄哈河街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周秀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庄哈河街支行的账户内存款贰仟圆(¥2000.00元)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的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宏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