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赛非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巴彦支行申请执行刘小英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巴彦支行,刘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非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巴彦支行。法定代表人:乔润久行长被执行人:刘小英,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 荣 丰代理审判员 : 云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尔 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