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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694号原告:胡某某,女,1986年8月27日生,住湖北省通城县。被告:卫某,男,1984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泾县。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被告卫某现在赣江监狱服刑、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胡某某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淑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