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694号原告:胡某某,女,1986年8月27日生,住湖北省通城县。被告:卫某,男,1984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泾县。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被告卫某现在赣江监狱服刑、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胡某某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淑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