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2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顾守用与孙红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守用,孙红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顾守用,男,汉族,1972年3月生,无职业,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孙红专,男,汉族,1960年1月生,公务员,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顾守用与被执行人孙红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汪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守用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每月主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元。本案因无法在近期执结,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孙红专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庆鑫执行员  丁钢元执行员  邹忠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