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7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永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146号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西四路1号10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16137984。法定代表人李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淑容,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永龙,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正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