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欧日华与萧敬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日华,萧敬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8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日华。被执行人萧敬钊。申请执行人欧日华与被执行人萧敬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萧敬钊名下位于盐田区北山道蔚蓝假日雅苑1-4C(房产证号7000086853)的房产,并向首封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去函申请分配到被执行人的执行款281375.99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4059.74元,执行款277316.2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2016)粤03民终19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059.7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9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