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袁凯飞与灵宝市御膳房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凯飞,灵宝市御膳房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746号原告袁凯飞,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被告灵宝市御膳房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黄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凯飞与被告灵宝市御膳房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凯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凯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凯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袁凯飞负担。审判员 李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