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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财保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善卫与齐善亮、郭文申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善卫,齐善亮,郭文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财保53号之一申请人:高善卫,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张秀屯乡张秀屯村208号,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3023197602211437。被申请人:齐善亮,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恩察镇齐杨兴村61号,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1121197702012014。被申请人:郭文申,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恩察镇齐杨兴村61号,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1121197712022021(系齐善亮之妻)。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冀1121财保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齐善亮、郭文申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齐善亮、郭文申名下财产的冻结。(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阴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