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于浩亮、迟恩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浩亮,迟恩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于浩亮,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海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迟恩昌,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浩亮与被执行人迟恩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所开立账户均无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房管局、土地局及车管所无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绪波审判员 王绍华审判员 王彦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