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鲍兴业诉被告南艳锋、董明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兴业,南艳锋,董明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814号原告鲍兴业。被告南艳锋。被告董明极。原告鲍兴业与被告南艳锋、董明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董明极偿还原告起诉的欠款,纠纷得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兴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鲍兴业负担。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龙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