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郭玉平申请认定查一林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玉平,査一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特62号申请人:郭玉平,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査一林,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郭玉平申请宣告査一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之后,申请人郭玉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玉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申请人郭玉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玉平撤回申请。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