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哈日日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日日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65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哈日日惹,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彝族,文盲,无业,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哈日日惹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哈日日惹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5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哈日日惹与鸟库依里(真实姓名不详)商量共同盗窃,两人来到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63号江西省赣剧院居民楼,由哈日日惹在一楼楼道“望风”,鸟库依里从楼梯走上二楼敲破被害人李某家大门旁的铝合金推拉窗玻璃并从窗户钻进李某家中盗走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一部中兴N5S手机。后鸟库依里以550元的价格将赃物电脑和手机销赃,所得赃款被两人挥霍。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中兴N5S手机鉴定价格人民币421元,赃物联想笔记本电脑因规格型号不详不予鉴定。2016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哈日日惹在本市羊子巷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后,主动交代了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哈日日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被告人哈日日惹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日日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价值421元的财物及一台笔记本电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后,主动交代了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哈日日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志崇速录员 杨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