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绍润、林如学、胡自兴、翁华干、雷金华与被上诉人林久柯、付洪彬、汤龙福、原审第三人宁德市万晟达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绍润,林如学,胡自兴,翁华干,雷金华,林久柯,付洪彬,汤龙福,宁德市万晟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绍润,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如学,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自兴,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翁华干,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雷金华,上述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志,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久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付洪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汤龙福,原审第三人宁德市万晟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薛令之路8号(东湖御景)9幢10层1010室,组织机构代码58532786-8。法定代表人林久柯,总经理。上诉人孙绍润、林如学、胡自兴、翁华干、雷金华因与被上诉人林久柯、付洪彬、汤龙福、原审第三人宁德市万晟达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绍润、林如学、胡自兴、翁华干、雷金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1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关 萍审判员 黄澄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巧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