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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财保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章华茂与林双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华茂,林双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财保30号之一申请人:章华茂,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英升,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林双雄,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就申请人章华茂与被申请人林双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闽0425财保3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林双雄可得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并将申请人章华茂所有的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路x号x幢xxx室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一并查封。现本院作出的(2016)闽0425民初2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章华茂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章华茂所有的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路x号x幢xxx室房产(证号:田房权证字第xxxxxx**)的查封。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