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秀明与谭帮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明,谭帮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明,女,194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谭帮声,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申请执行人杨秀明与被执行人谭帮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帮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秀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谭帮声履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04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谭帮声有银行存款可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帮声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期间,只准存入,不准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