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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恩青与被告王中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恩青,王中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023号原告:于恩青,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中军,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于恩青与被告王中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恩青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恩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恩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恩青负担。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