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9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946-3安秀敏与聂希君、聂东方、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946-3号安秀敏,住所地通辽市扎鲁特旗。聂希君,所在地巴林左旗。聂东方,所在地巴林左旗。王玉梅,所在地巴林左旗。。安秀敏申请执行聂希君、聂东方、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2民初2790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代发的工资61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