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行与何美茶、张正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何美茶,张正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292号。负责人:张广勤,行长。委托代理人:邬钰莲,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彦,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美茶,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张正割,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何美茶、张正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在社会保险机构的收入情况、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审理过程中保全被执行人名下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98号-101铺房屋一套,该房屋由瑞安市人民法院拍卖处理,本��已申请参与分配,瑞安市人民法院已将分配款3398913.29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件执行费34419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何美茶、张正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瑞安市人民法院拍卖处理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福根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代理审判员 刘艳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纪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