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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国定与陆宽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定,陆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0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定,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陆宽新,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刘国定与陆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陆宽新欠刘国定151650元已给付16000元,下欠款项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2万元余款自2016年10月起给付4000元每月,直至还清;二、本案执行费2170元由陆宽新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钱忠模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正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