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恢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陕西兴旺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庭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兴旺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26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旺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华庭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旺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庭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旺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025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庭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332411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旺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发还,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