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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郑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郑立波,周利芬,张双喜,徐赛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0691-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942号(奥丽赛大厦)。代表人董明,行长。被执行人郑立波,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周利芬,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张双喜,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徐赛君,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郑立波、周利芬、张双喜、徐赛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立波、周利芬、张双喜、徐赛君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支付执行款561888.19元及利息。现查明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双喜名下的银行存款28781元,尚欠执行款533107.19元及利息。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立波、周利芬名下位于鄞州区章水镇樟村村的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张双喜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荻江新丁泰的房地产,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4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