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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韦金万、佛山市粤协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金万,佛山市粤协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飓风罗茨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伍世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4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金万,男,壮族,1956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原审被告佛山市粤协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幸福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名“山头坑、豆地岗”地段1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周少薇。委托代理人何汝荣,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飓风罗茨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朗下村(捷仁机械设备厂内)。法定代表人李加华。原审第三人伍世杰,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旌德县。上诉人韦金万因与原审被告佛山市粤协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协风机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飓风罗茨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飓风罗茨公司)、伍世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韦金万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韦金万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人韦金万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韦金万的上诉请求是:一、驳回一审判决,并对本案进行审理,重新判决;二、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向韦金万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502元;三、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向韦金万支付2014年8月16日至2014年11月1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21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699.8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714元;四、佛���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向韦金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684元;五、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向韦金万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六、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为韦金万补缴2014年9月、10月的社会保险费;七、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当庭出示2014年8月、9月、10月工作期间的考勤表和刷卡表以及员工工资发放表;八、本案的诉讼费由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承担。原审被告粤协风机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了粤协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韦金万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韦金万也在二审法庭上明确确认其与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飓风罗茨公司、伍世杰未发表答辩意见。上诉人韦金万、原审被告粤协风机公司、原审第三人飓风罗茨公司、原审第三人伍世杰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韦金万在二审庭审期间确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公司是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韦金万确定不向粤协风机公司主张权利,也确定不向飓风罗茨公司主张权利。韦金万陈述其之所以在一审期间列粤协风机公司为被告是因为辞退书的抬头是粤协风机公司,后来韦金万查清楚了,伍世杰以前是粤协风机公司的员工,后来被裁员了,2014年12月18日,伍世杰成立了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所以与韦金万存在劳动关系的是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期间的被告是粤协风机公司,飓风罗茨公司与伍世杰为原审第三人。二审上诉状中,韦金万所列的被上诉人是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并在二审庭审期间明确表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是佛山南粤鼓风机有��公司,该当事人既非原审被告亦非原审第三人。韦金万对于原审期间为何以粤协风机公司为被告的解释为辞退书的抬头是粤协风机公司,故其起诉粤协风机公司,现在韦金万查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不是粤协风机公司,故其在二审期间不要求粤协风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韦金万没有证据证明与粤协风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与第三人飓风罗茨公司、伍世杰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韦金万的全部诉讼请求与韦金万二审期间的主张一致,故本院径行维持一审判决。因韦金万在二审程序中向案外人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属于在二审期间变更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韦金万应当另行主张权利,对韦金万在二审中向佛山南粤鼓风机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诉求,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一六年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