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玉梅申请孟根花、高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梅,孟根花,高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财保42号申请人王玉梅,女,汉族。被申请人孟根花,女,蒙古族。被申请人高雅,女,汉族。申请人王玉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称,2014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0.25%,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1日,被申请人已偿还本金25000元,现下欠本金及利息85000元,有关此事有被申请人所立借条一支予以证实,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鉴于上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贵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孟根花在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6229760080600805791)、高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28483076268237168)、高雅在中国邮政储蓄鄂尔多斯市宏源西村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10981900017942650)予以冻结。申请人王玉梅就上述请求事项,自愿用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账户(账号为6228483070731145314)为此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高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28483076268237168)予以冻结,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2、对申请人王玉梅提供抵押担保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28483070731145314)予以冻结;冻结方式为部分冻结,冻结金额为8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保全标的85000元,应交纳保全费87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图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解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