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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方基纳与陆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基纳,陆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8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方基纳,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陆键,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方基纳与陆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良民一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基纳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基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基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8执14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罗俊青审判��廖思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