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倪玉波与倪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玉波,倪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1085号原告:倪玉波。被告:倪锦芳。原告倪玉波与被告倪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倪玉波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美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