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9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袁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袁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798号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均,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袁矗,居民。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袁矗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自愿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袁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福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