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16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华,女,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