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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华,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16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华,女,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