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13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都裕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都裕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锦程实业总公司,烟台市锦程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96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都裕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锦程实业总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锦程化工厂。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福山区都裕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锦程实业总公司、烟台市锦程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烟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783413.81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783413.8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执9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绪波审 判 员  王彦博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