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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许某、王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龚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97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曾用名:许正全,安徽省繁昌县人,农民。2016年1月15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河南省邓州市人,农民。2008年3月19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2012年7月4日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1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5年8月2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12月29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2016年1月15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1月29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龚某,浙江省义乌市人,农民。2014年11月22日因摆放赌博机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5年1月11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10月13日因摆放赌博机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6年1月15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3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王某、龚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1639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16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金 琳审 判 员  应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