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谢书灿与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21执1144号谢书灿:你与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豫0221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静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限你2016年9月26日前给付王静借款97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20元,申请执行费1355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户名:杞县人民法院账号:16×××94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