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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448号原告陈某,男,1948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张某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告具体送达地址,亦不能找到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