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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朱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村村民委员会,朱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004号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某县某镇某社区某村法定代表人朱某,男,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代某,男,系该村委会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朱某某,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朱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