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9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天亿物资有限公司、王益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汉天亿物资有限公司,王益民,吴洁,程淑远,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9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负责人:程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天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青宜居5栋商网15(1-2)。法定代表人:王益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益民,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吴洁,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程淑远,女,1947年6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南经济开发区(南区)姚家祠堂与小李村路段。法定代表人:刘舜,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天亿物资有限公司、王益民、吴洁、程淑远、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天亿物资有限公司、王益民、吴洁、程淑远、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保理预付款本金700万元、期内利息27440元,逾期利息1332800元(自2014年1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28%计算);二、被执行人王益民、吴洁、程淑远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最高额85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债务人被执行人武汉天亿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14950元(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四、承担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2866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9103856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天亿物资有限公司、王益民、吴洁、程淑远、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孝感市福广路仓库幢1层1××号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267.11平方米)、2号装配车间幢1层1××号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3670.62平方米)、原料车间幢1层1××号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697.69平方米)、电气车间幢1层1××号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2143.97平方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广路1幢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19.52平方米)、2幢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19.52平方米)、宿舍楼幢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2195.82平方米)、3幢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4305.50平方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广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孝南国用(2012)第1684号,使用权面积1489.26平方米、孝南国用(2010)第1356号,使用权面积38043.08平方米】;于2014年10月17日查封被执行吴洁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996号华城广场24栋1单元9层1-906室(房屋所有权证:洪2012011077,建筑面积:92.88平方米)、1-903室(房屋所有权证:洪2012011079,建筑面积:63.96平方米)、1-904室(洪2012011080,建筑面积117.15平方米);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H6栋1单元4-5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3008504,建筑面积:191.31平方米)、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7号地下室栋/单元-1层B032室(房屋备案号:昌070538065)。现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财产。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孝感市福广路仓库幢1层1××号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267.11平方米)、2号装配车间幢1层1××号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3670.62平方米)、原料车间幢1层1××号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8697.69平方米)、电气车间幢1层1××号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2143.97平方米);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广路1幢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19.52平方米)、2幢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119.52平方米)、宿舍楼幢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2195.82平方米)、3幢房产(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4305.50平方米);三、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广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孝南国用(2012)第1684号,使用权面积1489.26平方米、孝南国用(2010)第1356号,使用权面积38043.08平方米】;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吴洁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996号华城广场24栋1单元9层1-906室(房屋所有权证:洪2012011077,建筑面积:92.88平方米)、1-903室(房屋所有权证:洪2012011079,建筑面积:63.96平方米)、1-904室(洪2012011080,建筑面积117.15平方米);五、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吴洁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H6栋1单元4-5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3008504,建筑面积:191.31平方米)和武汉市武昌区水岸星城一期东区7号地下室栋/单元1层B032号(房屋备案号:昌070538065)。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