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陕0825执147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账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怀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