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终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张文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终281-1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禄,男,1956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宁武县人,捕前住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号*号楼*****号。因网上追逃于2015年7月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川港派出所抓获。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并因身体原因被原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23日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决定逮捕,同日原平市看守所出具被告人因患病不予收押的报告被取保候审。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俊杰、张文禄故意伤害一案,于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5)忻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俊杰、张文禄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张文禄于2016年8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张文禄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宁代理审判员 张瑞明代理审判员 毛昊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伟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