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4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文海雁与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62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海雁,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114民初6242号原告:文海雁,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马吉兵,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春花,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在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马越。委托代理人:李福兴,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婷婷,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海雁诉被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692.62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8月份克扣部分工资5000元,2015年11月份工资6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案内调解协议如下:一、确认原告文海雁与被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5年8月份克扣部分工资、2015年11月份工资、运输费共计210000元给原告文海雁,该款分四期付清:第一期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给原告文海雁;第二期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给原告文海雁;第三期于2016年11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给原告文海雁;第四期于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给原告文海雁;三、若被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任何一期款项未有按时支付,原告文海雁可就全部剩余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在被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文海雁后,就本次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双方的运输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终结,以后不得再就本案以及运输服务合同纠纷相互追究对方的责任,本案纠纷了结;五、原告文海雁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文海雁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