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975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俞卫国与王阿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卫国,王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975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俞卫国,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王阿庆,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皖0223执975号执行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人王阿庆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阿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许镇支行的603623007204381112账户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