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牛某甲、牛某乙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3民特2号申请人:牛某甲。申请人:牛某乙。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牛利军,农民。申请人牛某甲、牛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牛某甲、牛某乙称,二申请人系牛俊涛与赵卫霞夫妇婚生女。2001年12月9日,牛俊涛与赵卫霞登记结婚。2010年9月25日,赵卫霞与牛俊涛争吵后离家出走,后经二申请人家人多次寻找,至今没有音信,下落不明。2010年10月19日,牛俊涛自杀身亡。此后,二申请人生活没有保障,只能依靠祖父牛利军及其他亲友的帮助予以维持。为了今后生活能够得到保障,现向法院申请宣告赵卫霞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卫霞,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芦胜街,系申请人牛某甲、牛某乙的母亲。赵卫霞自2010年9月25日起失踪,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牛某甲、牛某乙申请宣告赵卫霞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卫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赵卫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案中,申请人牛某甲、牛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宣告赵卫霞为失踪人,并指定牛利军为其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卫霞失踪;二、指定牛利军为失踪人赵卫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