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阿旺强前与西藏朗普红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旺强前,西藏朗普红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阿旺强前,男,1970年01月19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执行人西藏朗普红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藏热北路9号朗赛花园二期住宅小区7区4排2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阿旺强前与被执行人西藏朗普红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同时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机动车辆登记;向拉萨市房产管理局、土管局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及土地信息,收取到回执,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我院2016年7月19日将院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发出公告。于2016年9月22日我院依法将该车辆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阿旺强前。申请执行人阿旺强前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藏朗普红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阿旺强前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后同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冬 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