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邹本利与赵桂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利,赵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邹本利,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桂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本利与被执行人赵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桂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