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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0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燕与上海市闵行区七宝宝宝翻斗乐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上海市闵行区七宝宝宝翻斗乐母婴用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0133号原告张燕,女,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宝宝翻斗乐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漕宝路*******号*层。经营者:韩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燕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宝宝翻斗乐母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燕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燕负担。审 判 长  谢兆全审 判 员  刘胡光人民陪审员  苏允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