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琴如与成都飞机工业集团大雁企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琴如,成都飞机工业集团大雁企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2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琴如,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大雁企业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二段666号2栋1层。法定代表人:刘敏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铁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虹,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马琴如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大雁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大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8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琴如申请再审称,(一)2013年12月17日大雁公司发出了关于申请人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21日自行终止的《通知》,因该《通知》违反法律规定,故大雁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系违法���判。综上,马琴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大雁公司终止其与马琴如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本案中,马琴如在“单位内部退养”前,在大雁公司从事的工作岗位系“机关门卫”,属于女工人性质。因国家法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工人年满50周岁,马琴如于1963年12月21日出生,至2013年12月21日年满50周岁,已达到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大雁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发出《通知》,告知马琴如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其与该公司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马琴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并无不当。另,马琴如提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导致其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主张,已超出其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马琴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琴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桂蓉代理审判员 蒋兴平代理审判员 杨璐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晓 来自